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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酝酿零售商供货商新规则
www.zs91.com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5-11-30
“我们终于盼来了春天!”11月24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商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范晓军语气充满欣喜。他表达的正是商务部起草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两份征求意见稿给他的感受。
而在商务部网站上,两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成为点击热门。10月30日-11月20日征求意见期间,来自各地商务、工商、零售、供应、行业协会及专家的留言近200条。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人士告诉记者:“还有些建议是通过邮件和传真方式发来的,我们正在加紧汇总,尽快对《办法》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协商。”
限定账期,预警风险
11月24日,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黄国雄教授告诉记者:“尽管我们之前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但是却没有专门针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专门法律或规定,以上两个《办法》从零供关系现实出发,不仅明确了双方关系,并且能够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32条,主要针对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各种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其中重点对促销活动中的内容、价格特别是返券方式、服务、退换货、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引人关注。该《办法》共计37条,主要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从事进货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双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同时,对零售商收取的促销费用及不能收取的费用也做了规定。
《办法》对账期有了明确限定。
第25条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支付货款;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而《办法》中提出的一些新思路也令人耳目一新。例如第4条提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据记者了解,商务部协同行业协会以及部分专家,已经成立了风险预警小组,专门研究有关风险预警机制的具体方案。
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认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非常必要,还可以定期公布业内经营有问题的黑名单,以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加强全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对于两个《办法》的出台时间,黄国雄教授认为,由于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分歧还没统一,如处罚条例、账款时间、拖欠货款的界限,都在调整之中,《办法》也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需要对各种意见加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律部门进行协商,使其更加成熟完善再予以推出,否则容易出现误解。
他认为,商务部不是执法机关,将来具体操作还需要各部门配合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因此必须在各个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贯彻落实。
“恶意废逃”急需遏制
两个《办法》的出台自有深刻的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半以来,我国至少已有150家连锁超市倒闭,一个主要原因是亏欠、废逃供货商货款。这一现象近期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介绍,今年6月以来4个月中,仅山西太原一地就有4家较有影响的零售企业——田森、开元盛世、开化寺商场、唐人德超市相继倒闭,其中唐人德超市总面积只有几千平米竟然亏欠几百家供货商八九百万元货款,事主至今下落不明。
事实上,一些耳熟能详的全国著名连锁零售企业因常期挪占供应商货款已被称为“类金融生态”企业。
鉴于事态有一发不可收之势,今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提出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综合监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5月18日,商务部同中宣部、发改委、公安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9月14日,商务部同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3号)。希望通过该方案,提高零售商的诚信意识,使零售商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现象得到预防和有效遏制,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的状况得到改善。
除去恶意废逃外,黄国雄教授认为,过去的零售企业大多是国营企业转型过来的,赚的钱都交给了政府。后来这些企业由拨款改成贷款,缺乏资金是客观因素制约而成。目前银行贷款对商业企业的贷款歧视也造成了其资金不足,例如银行贷款大多重生产轻商业、重大型企业轻中小企业,重外资轻内资,这些问题都制约了零售商的资金来源,影响其周转,迫使其不得不采取拖欠供应商货款求得发展。“这不是零售商恶意造成,而是体制和历史问题,解决有个过程需要逐步进行落实。”
“霸王条款”能否根除从目前商务部汇总的意见来看,业界对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诸多不同声音。
其中争议最大的还是关于账期的时间问题。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协会曾组织过两次讨论会,很多零售企业认为“75天”的规定太短,因为企业实际情况多是3个月。
但多家供应商却对记者反映75天时间过长。因为这些企业大多是一个月进行结账或者对账。
“到底账期应该是多少个月很难说清,开始有人提出两个月,后来专家又提出三个月,现在定为75天,可能仍需要进行协调。”黄国雄教授表示。
此外,对于促销等内容,大部分供应商认为合同中费用收取没有明确规定,使得零售商有可能将促销费用变相地转移到了供应商头上,不得不接受“霸王条款”。
成都金牛工联商贸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例如某商场打出了“买500返100券”的优惠活动,最终却将给消费者的100元返券转向他们这些供货商收取以作补偿,迫使厂家不得不在促销活动前提高价格;而另一家零售商甚至向店内每个供应商收取每年2000元的ERP开发费及不定期的装修费,为了进入商场渠道,该人士透露,各商场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要比正常销售高出20个点。
对于处罚等问题,湖北省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林成超认为,以上《办法》应该有明确的罚则以及处罚措施,否则基层部门很难执行,而且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零售企业似乎也有满腹委屈。太平洋商业开发公司的一位人士说,如今的零售商就像老虎,遭供货商喊打。但是如果真的打痛了或者打死了,整个行业的供应链就将断裂,失去平衡,新的矛盾也会接踵而来。
对于以上建议的修改和意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表示正在积极进行,但是对于《办法》何时正式推出,却没有给出明确时间表。(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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