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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草案起草人芮立新在线解读

www.zs91.com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06-3-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在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备受各方关注。今天《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详细解答网友关注的热点、疑点。

  初衷:复杂的劳动问题需要更详尽的制度明确

  很多人不解:为什么有了《劳动法》,还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对此,芮立新表示:根据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劳动法律体系,包括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所有的法律规范。《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比较少,劳动合同问题在《劳动法》中只有一章、仅仅几条规定。要通过几条规定把复杂的劳动问题规定清楚是很难的,实际也做不到。

  而且从1994年《劳动法》发布至今已12年。这12年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践方面有很多的经验、教训,应该用更详细、更可操作的一些规范,把这些制度确定下来。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里面的一些具体的制度,比如合同订立的制度、合同变更、履行的制度、解除和终止的制度、经济补偿等等具体的制度。

  新意:劳动合同制度的突破和改进

  芮立新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法》相比,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多的是对《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一,适用范围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各地经营组织,《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在1994年之后,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下来的新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这是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基础性、最大的问题,这次草案规定,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视为他们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除了劳动者在其他或者违反劳动者意识外,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问题,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三,增加了合同中止履行的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可变更、可撤消的制度。

  亮点:“间接”帮助农民工“讨薪”

  “这个法律对于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芮立新说,劳动合同立法对解决农民工的欠薪有“间接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当中农民工朋友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比例非常低。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法,农民工和朋友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上约定每个月支付多少工资,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按月没有支付的,就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我们可以拿农民工朋友的合同直接讨薪,这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肯定会有一个比较大的作用。”

  另一个方面,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一项内容,一旦约定,约定对于农民工和使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是违约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追讨工资。另外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等等其他渠道解决。   

支招:书面约定试用期防单位“不认帐”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
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事实上,在职工和单位的关系中,单位是强者,很多单位的试用期都是半年或是一年。有网友问:“约定试用期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约定,如何是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到时单位不认帐怎么办?”

  芮立新指出,“试用期”问题也是起草草案时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对试用期的长度做了比《劳动法》更具体的规定。至于是用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我想这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这在草案第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书面形式来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草案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释疑:强制签订集体合同干涉双方自由意志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只是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就比如劳动报酬等等事项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这种是可以的。”网友不解:为什么不强制性规定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芮立新解答说,在草案的起草过程当中,有人也提出来“应该”或者“应当”订立集体合同。但是经过反复协调觉得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订立合同应该是基于某种程度上的自愿而建立,如果定不定合同,也由法律强制规定的话,可能会干涉双方的自由意志,合同的订立应该有某种程度的意思自制的。   

现在在法律责任里也设计了一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集体合同,这些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也就是从机制的设计上,引导或者促进他们双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

  在访谈中,芮立新几次强调立法起草者现在非常关注网友意见,他说:“非常欢迎大家把问题在征集意见时提出来。下一步我们再配合全国人大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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