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您好!我于1996年12月28日在工作时被车撞伤,手术治疗半年后上班。1998年8月认定为工伤,同时鉴定为6级伤残。2002年7月因企业无法安排工作,同时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故领取买断工龄费3万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万元。但未领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2004年4月,企业进行改制,职工置换身份。请问:我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合理吗?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与买断工龄置换身份补偿金有无关联?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传真收悉,解答如下: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的职工,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您于1998年8月进行了工伤认定,被鉴定为6级伤残,其待遇应当按照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内政办发[1997]5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内劳字[1998]8号文)中规定:“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经企业和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一)规定发给。”由此可见,6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两个待遇,一是抚恤金,二是伤残补助金。目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2002年已领取不再享受,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按照此规定是可以一次性享受的。该企业应当按内劳力字[1998]8号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从2002年7月停止工作时开始计算,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与买断工龄置换身份补偿金无关联。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企业改制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采用经济补偿办法,鼓励职工置换身份,目前还是企业行为。因此,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实行买断工龄置换身份的补偿,从法律和政策上是无任何关联的。因工伤残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是合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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