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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规范发展的前提

www.zs91.com 来源:信用中国 时间:2005-9-29   【收藏此页
  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滞后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中国评级业的发展完善不可能像美国一样经历100多年的时间,评级业后发国家如日本、印度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了统一的评级制度的经验给我们带来了经验和信心。因此,在信用评级业外部环境初步具备的前提下,如何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及时采取各种对策,积极规范和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业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国家应尽快实施信用评级业的统一监管,为信用评级业的规范竞争、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一、信用评级履行其使命的前提——良好的制度安排
  信用评级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良好的信用评级的制度安排及其有效执行和监管。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无不与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在特定时期所采取的制度安排有关。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因有市场需求而产生,因相对准确的违约率统计昭示其评级的权威性而获得了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普遍信赖,因市场监管的需要而得到政府的重视。反过来,信用评级业也因政府对评级结果的采信和对评级机构的认可而使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得到巩固。我们共同打造zs91.com而在评级业后发国家,信用评级业一开始就因政府的需求而影响市场,因政府的扶持而得到发展。
  在信用评级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国家,政府不但培育评级市场,而且呵护和规范市场,对评级市场准人即评级机构的认定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良好的制度安排在提高信用评级市场需求的同时,平衡了评级业在功能、原则、效益、速度、规模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具备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力的条件下,评级业才能在有序竞争下规范发展,资信也因此得以发挥其风险度量、风险检测、风险预警、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作用。
  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规定评级结果用于辅助监管时,对评级机构也进行了资格认定,如美国的NRSRO(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制度。虽然政府对评级机构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美国NRSRO制度也遭到了批评。但从总体上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定、提高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评级机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也方便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各国经验表明,评级市场不是一个适合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对于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信用评级业来说,如前述各国都要进行不同制度的监管。这也不仅仅是存在市场准人的法律壁垒,而且还存在巨大的经济壁垒。新进入的评级机构很难像一家可靠的评级机构那样建立声誉,如果一家公司需要寻求评级,它没有动力去寻找一家声誉并不显赫的新进评级机构,即使新进评级机构具有价格优势。债券发行者非常关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否允许公共机构投资者购买他们的债券。因此,需要评级的公司更多的是保证债券被市场认可而能顺利发行,而不会过于注重评级费用。在市场竞争不成熟的条件下,在行业发展初期一味强调竞争则更多意味着时间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在现阶段须以保障评级机构业务和收益的方式,来培植国内评级机构的形成与发展,从而树立信用评级业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并随今后的市场竞争而逐步树立评级机构的权威。惟有强制评级才能培育拓展评级市场,惟有评级机构资格认定才能保证有序规范竞争。

  二、统一的评级市场形成的前提——统一的监管体制
  尽管中国信用评级业面临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还不是水到渠成的概念。“渠”(政府监管)未修,即使有“水”(信用评级)也无法流,同时修渠只能有一个总设计师来规划、导流。信用评级必须有监管部门,而且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人必须由一个专门机构管制。
  关于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模式,目前仍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以政府直接监管为主,有的主张以行业协会自律为主,有的认为应由政府各个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我们共同打造zs91.com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业监管制度,该类制度主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二是行业支持制度,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为金融监管服务。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制度供给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审批准入制度;二是监管制度多为资格管理;三是行业准入缺乏一定之规;四是监管部门不明确。信用评级业支持制度的供给有如下特点:一是政府部门已开始积极利用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二是政府部门的制度供给大多为定向供给。
  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制度供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供给主体缺位;二是制度供给的目标错位,目前的监管理念倾向于保护行业原有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提高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三是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中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多数采用的是业务准入的模式,监管部门认可评级机构从事某种评级业务的资格,或认可评级机构可以从事某种业务,或承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目前尚无明确的部门对成立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以至于各种社会资本也纷纷涉足评级业,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也不受约束。现行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模式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评级行业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各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较多地强调本领域的特殊性,忽视了行业间评级方法、评级标准的共性和市场的互补性,导致市场分割、标准不一。多头管理不利于信用评级业正本清源,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评级机构评级标准的统一和评级质量的提高。
  2005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由多个机构分别管理。国债发行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券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由证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交易所上市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债券的评级,需要面对不同的监管部门,而各个监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使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要适应不同的需求,难以有效统一起来。
  因此,在信用评级行业起步阶段,多头管理不利于评级业的规范发展,在行业协会尚未组建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依赖行业协会的自律。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上,必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评级监管体制,首先要有“专门管制机构的监管”(机构认定),“其他政府机构”则从不同侧面对评级业进行监管(业务许可),同时辅以“行业自律性监管”,鼓励“竞争对手互相提供行为约束”。要培育规范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直接负责的监管部门,在机构认定上也只能有一个部门。只有统一主管部门负责认证机构的资格及监管,才可能统一评级机构的资质资格标准,才能确定评级业的边界从而避免评级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保证评级业的有序规范竞争,使我国信用评级业避免像资产评估业因监管体制长期没有理顺而出现的监管不力、规范缺乏、技术水准不高、公信力低等问题。
  针对当前中国信用评级业的现状,尽快组建全国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监管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将更多地通过间接方式进行,政府需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往往受到程序的约束。因此,行业协会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制度供给,解决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寻求政策支持,解决行业支持定向供给而导致的垄断经营的市场局面。同时,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行业协会可以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由于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基于各种需求监管不同的评级品种,因此亟待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协调、规范各评级品种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不同评级在专业和地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评级质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出现的条件——规范化的监管
  监管不但要统一,而且要规范。规范包含几层意思:监管政策透明化、资格认定一致化、监管要求连续性,只有这样,评级机构才能明确自己能做什么、怎样去做才符合监管要求,评级机构才能确认自己应负的责任,才能通过有序竞争逐步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权威性。我们共同打造zs91.com2004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将要实施,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也已颁布,相信监管政策的透明度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监管政策特别是市场准人政策如不透明,在各方面的压力下,监管部门有可能放松监管标准。“前紧后松”的结果一方面对先进入者是不公的(如增加其注册成本负担),另一方面降低标准也使社会各类资本介入信用评级领域,使评级机构“鱼龙混杂”,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不复存在,评级的客观性受到怀疑。政策一致性也就是要求政策的连续性,“朝令夕改”不利于评级业的规范发展。

  四、评级机构是否遵守评级程序——监管的重点
  独立评级机构的业务性质表明:它只向投资者提供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判断,而对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不负担任何直接责任,投资者可利用这种判断作为投资参考,并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全部责任。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结果不承担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是说,信用评级机构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妄为评级,评级机构对其评级过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有关评级方面的规定也提到了信用评级的责任问题,如《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因此,信用评级机构要被市场认可,要取得公信力,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评级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其评级程序应该是监管的重点,建议在制订有关信用评级法规时,要突出以下两点:
  1、评级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向社会公开的评级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其等级划分及其定义、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并严格遵照执行,接受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媒体的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跟踪评级,应当采用同一标准,需保持前后评级的一致性。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在跟踪评级报告上作出足够的说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出具评级报告,对其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2、违背评级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从事与受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评级业务,评级机构不能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调查、评级咨询等业务,评级机构业务必须单一化,评级机构业务多元化必然影响其评级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评级机构内部应建立严密的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业务信息保密和评级结果公布制度等。评估的结果可以有出入,但必须按照公开的程序进行评级。我们共同打造zs91.com评级业务人员在评级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当依据审慎原则,对所收集的或者评级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注重分析评级对象未来的偿债能力,揭示其违约风险。如不按评级程序,造成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后果的,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须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经济和行政处罚。如有意作假、虚假评级,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合谋提供有重大遗漏的评级报告,伪造、变造业务资料,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歪曲评级结果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经济和行政处罚。
  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研讨会,主要围绕“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使征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这一主题展开研讨交流。相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统一监管下,制度安排将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发展,推动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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